裁判規則
人社局能以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為由不予認定工傷嗎?
為生動展示人民法院在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公正司法、司法為民的工作成效,充分發揮司法案例在規范引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電視臺聯合推出的“2016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評選活動于近日正式啟動。
此次活動參選的案例為社會關注度高、推動我國法治進程或對我國法治進程的推動有積極意義的重大案件,案件類型包括刑事、民事、商事、知產、海事、行政、審判監督、國家賠償、執行等有影響力的案件。主辦單位經過初評,篩選出21個參評案例,其中包括了聶樹斌被宣判無罪案、“快播”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天津瑞海公司爆炸案、“喬丹”“QIAODAN”商標行政糾紛案等。小編特選取了其中一例工傷認定案,與朋友分享。
交通事故成都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糾紛案
【基本案情】
龔國輝系成都市新都香城中學員工。2014年3月19日23時40分左右,龔國輝駕駛電動二輪車下班行至新都區馬超西路“小城故事”小區路口前,倒在停放于路口東右側非機動車道停車位內的川A0B800“豐田”小型轎車左后方。經路人報警,由120送至成都市新都區中醫醫院進行搶救,因搶救無效于2014年3月20日死亡。2014年4月14日,四川西華機動車司法鑒定出具了兩份技術鑒定,鑒定意見為:無法確定二輪車與川A0B800轎車是否發生過接觸。
2014年4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成公新交認字 [2014]第00086號),證實:“因事發時為夜間、雨天,監控設施因光線較暗未能看到事故經過,無直接目擊證人,致事發時龔國輝駕車倒地原因無法確定,致此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
2016年2月5日,成都市人社局依據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決定對于本次事故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2016]09-077號)。龔國輝之妻張利,子龔銳,父龔定松、母方學會對該決定書不服,遂向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川0122行初11號判決:一、撤銷被告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2016]09-077號);二、責令被告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宣判后,成都市人社局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原審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維持上訴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川01行終676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推薦理由】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履行工傷認定職責的重要依據,但并非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得以此為由不予認定工傷。本案的判決,對推動國家機關依法行政,有效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