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醫師上機動班,在家待命時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屬于工傷(亡)?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5)贛中行終字第28號
【裁判要旨】
上機動班在家待命應當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屬于履行機動班工作職責的行為,上機動班時遭受傷亡,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工傷。
【爭議焦點】
余振偉在上機動班時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是否屬于工傷。
【案情概要】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香蘭、余江龍、周璀潔、蔡翠芬。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西省興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原審第三人:江西省興國縣人民醫院。
余振偉系江西省興國縣人民醫院急救科醫師,該醫院規定急救科機動班的工作職責為:本班次人員在縣城內待命,保持通訊暢通,有事需要離開縣城必須向科長報告。當主班、一副班、二副班同時段外出時,接線員根據上述班次的外出路線情況,視情況通知本班人員到科內待命。2014年2月6日,余振偉上機動班在家待命時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興國縣人民醫院向興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人社局認定不屬于工傷。
上訴人周香蘭等對決定不服,起訴至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判】
興國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余振偉上機動班,無證據證明其在家中接到接線員或者第三人的上班通知,在家中突發疾病,此時應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法院作出判決:維持被告興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原告周香蘭、余江龍、周璀潔、蔡翠芬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余振偉上機動班在家待命時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的情形。
本案余振偉上機動班在家待命應當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屬于履行機動班工作職責的行為,不能以機動班醫生在家待命或者未接到接線員的通知而否定其工作性質的存在。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判決:一、撤銷興國縣人民法院行政判決;二、撤銷被上訴人興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三、由被上訴人興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判決生效后60日內依法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相關法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案例編輯/張士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