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外聘教師受邀觀看學生匯報演出時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6)蘇09行終41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鹽城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住所地鹽城市職教園區學海路。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鹽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鹽城市東進中路8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鹽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鹽城市世紀大道21號。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王中新,女,1967年6月13日生,漢族,教師,住鹽城市城南新區。
【案情概要】
2014年8月30日,甲方鹽城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以下簡稱鹽城幼師)與乙方王中新簽訂一份外聘教師授課協議書,該協議約定:甲方聘請乙方擔任甲方任課教師;甲方以教學計劃中的講授時數為依據,以核定教師實際上課時數為統計標準向乙方發放課酬;乙方與甲方不存在勞動或人事關系,僅是為甲方提供單項勞務并領取報酬;乙方在擔任甲方任課教師期間,必須遵守甲方關于教學管理及其他方面管理的有關規定;協議有效期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
2015年1月8日,王中新受該校音樂表演系音樂10班的學生邀請,在校內魯藝劇場觀看畢業匯報演出,18時左右散場時扭傷右腳。鹽城市人社局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鹽城幼師不服,向鹽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鹽城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4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工傷認定決定書。鹽城幼師不服,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甲方鹽城幼師與乙方外聘教師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外聘教師受邀觀看學生匯報演出時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告與第三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原告作為用人單位、第三人作為勞動者主體適格;原告制定的教學管理及其他方面管理的有關規定適用于第三人,第三人受原告的勞動管理,從事原告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第三人提供的任課教師的勞動是原告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及實際情形,應認定原告與第三人客觀存在勞動關系。
第三人王中新因受邀在原告校內魯藝劇場觀看該校音樂10班畢業匯報演出而扭傷右腳,該匯報演出是對該班教學成果的展示和匯報,在原告學校的整體工作之內。綜上,被告鹽城人社局作出案涉工傷認定決定書正確,被告鹽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復議決定合法。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鹽城幼師與被上訴人王中新雖然在協議中約定雙方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但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并不能否定雙方之間已構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王中新受邀觀看學校的匯報表演,應視為其教學工作的適當延伸,其在晚上演出散場時跌倒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為工傷。
【裁判結果】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裁判要旨】
外聘教師與學校簽訂授課協議書,接受學校管理,為學生授課,其受邀觀看該校學生匯報演出,應視為其教學工作的適當延伸,其在觀看演出散場時受傷應當屬于工傷。
【相關法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案例編輯:工傷賠償法律網張士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