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職工晚上加班后下班離開公司,發(fā)生車禍,屬于工傷?
作者:來源:新疆法院網(wǎng)時間:2017-4-1人氣:2020
王某在縣城內(nèi)某企業(yè)打工,因沒有能力買房,便向公司申請了宿舍。2016年4月15日,王某下班后,沒有像往常一樣回到宿舍,也沒有到公司的食堂吃飯,她和同事走出公司大門,橫穿馬路到對面的餐館就餐。就在她橫穿馬路時,躲閃不及,王某被小汽車撞傷,昏迷了近兩個月。事后,王某的父親聘請律師,一方面起訴肇事司機,一方面申請認定女兒為工傷。
下了班去吃飯遇上車禍怎么算工傷?而且還是晚上。對于王父的申請,公司覺得有些勉強。公司認為王某正常的上下班途徑,應(yīng)當是廠里與宿舍之間,另外公司配有食堂和小賣部,王某不需要走出公司大門就餐,而且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不屬于正常就餐時間。此外,當時王某處于昏迷狀態(tài),她究竟是不是到對面吃飯,也只是同事在說,公司認為這應(yīng)該不屬于正常的上下班時間。所以,公司并沒有認定為工傷。
對此,王某的父親不服,向巴楚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巴楚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接到認定通知書后,公司不服,起訴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應(yīng)當結(jié)合合理路線、合理時間作理解。合理下班路線通常指從單位到居住地或第一目的地之間相對合理的路線,本案中,王某在晚上加班后下班離開公司,改變了通常的下班路線,不影響其“合理性”,勞動者有選擇外出或者外出就餐的人身自由,對公司是否有食堂以及龔某下班后離開公司是否去吃飯,與本案沒有關(guān)聯(lián),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