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同事之間因工作互毆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作者:來源:河北高院時間:2017-4-20人氣:1207
【案情】
曾某與康某系某公司工廠車間員工,2017年2月份,二人因對上司李某分配工作產生分歧,發生口角并在車間互毆,造成曾某左手骨折,共花費醫藥費近1萬元。
【分歧】
本案中,曾某因工作與同事康某互毆能否認定為工傷,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曾某的受傷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第二種意見認為,曾某受傷的真正原因是與同事發生口角互相斗毆,其打架行為行為不是工作,也不是工作應當或可能發生的后果。曾某受傷的事實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不應認定為工傷。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工傷:“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該傷害與履行工作責任之間必須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本案中曾某受到的傷害雖起因是為了工作的事情,但是不至于通過斗毆來解決,完全可以通過相互溝通、向領導匯報等合法、正當的方式解決,發生斗毆不是履行職責之需。
其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的意外傷害是指不能預測、突然發生的傷害。曾某與康某作為心智正常人,對于互毆行為可能造成傷害后果具有當然的認知,應當知曉互毆行為可能造成對方受傷的后果,故曾某因與同事互毆受傷不具有意外性。
綜上,筆者認為,本案中曾某受傷的事實與履行工作職責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也不屬于意外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