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確認勞動關系并非工傷認定前置程序
工作中突發(fā)疾病48小時內(nèi)腦死亡,是否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職工提前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能否構(gòu)成工傷;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用工責任主體如何確定……發(fā)生類似的工傷事故,員工該怎樣為自己維權(quán)?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工傷認定案件司法審查報告,通報了集中管轄4年來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情況及特點,分析了該類案件的特點以及影響工傷職工權(quán)益及時實現(xiàn)的原因,梳理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就如何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quán)益提出對策和建議。
快遞員申請工傷認定不當中止系違法
顧某是某快遞公司快遞員。2016年1月21日,顧某在運送快遞過程中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傷。因認為自己因工作原因受傷,顧某遂于同年9月14日向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10月31日,人社局以顧某與用人單位南通某貨運代理公司勞動關系不明確為由,向顧某發(fā)出《中止工傷認定通知書》。2017年5月9日,顧某向港閘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中止工傷認定通知書》違法。
案件審理期間,承辦法官向人社局釋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的調(diào)查權(quán),這不僅是調(diào)查存在事故傷害的事實,更重要的是,調(diào)查確認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若不存在勞動關系,則也不存在事故傷害的調(diào)查核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quán)請求的答復〉》也有明確規(guī)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yè)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quán)。因此,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勞動關系不應成為申請期限的中斷事由。如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一味要求受傷職工通過仲裁、訴訟程序確認勞動關系,則有怠于履行職責之嫌。后人社局恢復了顧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顧某向港閘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港閘法院裁定準許撤訴。
■法官點評
確認勞動關系并非工傷認定前置程序
該案承辦法官齊海生介紹說,工傷的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勞動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即勞動者。如果勞動者不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則失去了工傷認定的主體條件。因此,勞動關系的確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首要工作程序,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應有職權(quán)。
但在實踐中,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為避免錯誤認定勞動關系,往往傾向于要求工傷職工通過勞動仲裁、民事訴訟的途徑先行確認勞動關系,實際上將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訴訟作為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前置程序,表面上看似方便維權(quán),事實上卻徒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訟累,雙方往往需要經(jīng)過漫長的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程序才能獲得最終確認結(jié)果,影響了勞動者權(quán)益的及時實現(xiàn),也極大浪費了司法資源。
齊海生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僅就行政許可過程中的告知補正申請材料、聽證等通知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導致許可程序?qū)ι鲜鲋黧w事實上終止的除外。本案中,人社局出具的《中止工傷認定通知書》客觀上已造成顧某工傷認定程序停滯,阻礙了顧某權(quán)益的實現(xiàn),具有可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