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
合肥市勞動用工備案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合肥市勞動用工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7〕414號
各縣(市)區、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局:為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規范勞動用工行為,做好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根據《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6號)、《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實施意見》(合發〔2016〕23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合肥市勞動用工備案管理辦法》,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通過(編號:HFGS-2017-116),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合肥市勞動用工備案管理辦法.docx
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0月12日
合肥市勞動用工備案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規范勞動用工管理,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及原勞動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6號)、《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實施意見》(合發〔2016〕23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用工備案是指用人單位按規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勞動用工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主體資格、勞動合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予以登記備案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勞動用工備案。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勞動用工備案。
上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非全日制勞動關系且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可以參照本辦法辦理勞動用工備案。
第四條 勞動用工備案實行屬地管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勞動用工備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勞動用工備案工作的政策制定、管理、指導、監督和檢查。縣(市)、區、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轄區內用人單位進行用工備案。
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時,按照高效便民原則,由用人單位就近選擇勞動用工登記備案窗口辦理。
市及縣(市)、區、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場所設立勞動用工登記備案窗口。
第五條 勞動用工備案的主要內容:
(一)用人單位情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性質、經濟類型、職工人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
(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情況: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外國人護照、臺港澳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證件)號碼、參加社會保險等;
(三)勞動合同訂立情況:包括勞動合同訂立、變更、續訂、解除或者終止等。
(四)企業集體合同訂立和工資集體協商審查備案情況;
(五)其他相關信息。
第六條 用工備案分為初次備案、變更備案和注銷備案。
(一)初次備案:用人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明)或批準成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次備案,并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原件、復印件1份(原件備查,復印件留存,下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1份;用人單位未依法取得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需要持用人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用人單位新招用勞動者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自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備案。
(二)變更備案:用人單位合并、分立或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濟類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進行備案,并提供用人單位名稱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1份,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1份。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變更、續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變更、續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7日內進行備案。
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應當向注冊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后按規定程序辦理。
(三)注銷備案: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應在注銷后7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注銷手續。宣布注銷的用人單位需提供注銷文件、法院破產終結公告、工商部門注銷登記證明等材料。
第七條 補辦勞動用工備案,需要到各級勞動用工備案窗口辦理,并提供材料如下:
(一)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月之內,用人單位出具情況說明;
(二)超過3個月在1年之內,用人單位提供與勞動者補簽的勞動合同及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三)提供能夠確認勞動關系的法律文書;
(四)事業單位統一招考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能提供批文或編制冊。
第八條 勞動用工備案以網絡申報為主。具備登錄互聯網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登錄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勞動用工備案系統按照要求和程序辦理;不具備網上備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攜帶備案相關材料,就近到注冊地或實際經營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用工備案窗口辦理。
第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開展勞動保障監察、社會保險費征繳、退休審批等工作時要加強勞動用工備案信息核對,實現業務信息數據統一管理。
第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關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就業、社會保險征繳和支付、勞動信息、統計、勞動保障監察等相關機構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勞動用工備案工作,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勞動用工備案列入勞動保障書面年審,以勞動用工備案為基礎,實現勞動保障監察“網絡化、網格化”。
第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用人單位做好勞動用工備案工作,并充分利用服務大廳或服務窗口為用工單位提供便捷優質服務。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完整和真實的用工備案信息。對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用工備案或在用工備案時存在的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用人單位及時改正,情況嚴重的記入社會征信系統。
第十三條 勞動用工備案信息實行安全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保密勞動用工備案數據。相關工作人員要做好用人單位和勞動用工備案信息的保密工作,凡有泄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用工備案信息的,按國家信息保密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參加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認定的,必須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原《合肥市勞動合同登記備案管理試行辦法》(合勞社秘〔2006〕285號)同時廢止。
附: 合肥市勞動用工網上備案流程
合肥市勞動用工網上備案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