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
天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文書送達規定
津人社局發〔2017〕130號
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文書送達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文書送達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12月22日
天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文書送達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以下簡稱“仲裁機構”)仲裁文書的送達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社部令第33號,以下簡稱《辦案規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送達是指仲裁機構將有關仲裁文書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交受送達人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送達人員是指受仲裁機構指派依法從事文書送達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受送達人是指仲裁案件中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他與仲裁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參加仲裁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
第五條 本規定所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法律文書包括:
(一)受理通知書;
(二)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應訴通知書;
(四)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申請答辯書副本、仲裁反申請書副本、反申請答辯書副本;
(五)開庭通知書;
(六)仲裁調解書;
(七)仲裁決定書;
(八)仲裁裁決書;
(九)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
(十)其他需要送達的法律文書。
第六條 仲裁機構送達仲裁文書可以采取以下送達方式:
(一)直接送達;
(二)留置、張貼送達;
(三)委托送達;
(四)郵寄送達;
(五)公告送達;
(六)電子送達。
第七條 仲裁機構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回證需載明案件編號、送達人員名稱、受送達人名稱、送達文書名稱、送達方式、送達時間、受送達人或代收人簽名等內容。
第二章 送達地址
第八條 受送達人申請仲裁、答辯或參加仲裁活動時,應當按《送達地址確認告知書》(附件1)的要求如實提供準確的送達地址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附件2)。
第九條 受送達人在仲裁案件審理期間變更送達地址的應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仲裁機構。
第十條 受送達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的住所或者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的住址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第十一條 以下情形導致未能完成送達行為的或者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一)因受送達人提供或者確認的本人送達地址不準確的;
(二)受送達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
(三)受送達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仲裁機構;
(四)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仲裁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
(五)其他受送達人的原因導致不能完成送達行為的情形。
第十二條 因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仲裁機構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
(一)當事人在本次仲裁中所涉及的勞動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本次仲裁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在本仲裁機構進行的其他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第十三條 仲裁機構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第三章 直接送達
第十四條 仲裁機構采用直接送達方式送達仲裁文書的,應當將仲裁文書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第十五條 仲裁機構直接送達仲裁文書的,可以通知當事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到本仲裁機構領取。當事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到達仲裁機構,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視為送達。送達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送達情況并簽名。
仲裁機構可以在當事人住所地以外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仲裁文書。當事人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送達人員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送達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送達情況并簽名。
第十六條 除將仲裁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外,直接送達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可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二)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三)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四)受送達人已向仲裁機構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第四章 留置、張貼送達
第十七條 仲裁機構采用留置、張貼方式送達仲裁文書的,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企業停業等原因導致無法送達且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
(二)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仲裁文書的。
第十八條 仲裁機構采用留置、張貼方式送達仲裁文書的,須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的地點(如門牌號、字號、招牌等)、張貼位置及送達的時間、送達人員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仲裁機構采用留置、張貼方式送達仲裁文書可邀請受送達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司法所、派出所等第三方組織代表到場見證。
仲裁機構邀請見證人的,送達回證上需載有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條 仲裁機構因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仲裁文書而采用留置、張貼方式送達仲裁文書的,送達回證上需載明拒收事由。
第二十一條 仲裁機構以留置、張貼方式送達的仲裁文書自留置、張貼之日起三日后視為送達。
第二十二條 調解書不得采用留置方式送達。
第五章 委托送達
第二十三條 受送達人為非本地常住人員或為非本地注冊登記的法人及其他組織,致使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的,仲裁機構可以委托其他仲裁機構代為送達。
前款規定的非本地是指非仲裁機構所在地。
第二十四條 委托其他仲裁機構送達仲裁文書的,委托方須出具蓋有其印章的委托送達函(附件3)并附需要送達的仲裁文書和送達回證。
第二十五條 委托送達函須載明委托機關的名稱、受送達人的名稱、受送達人的地址及案件編號。
第二十六條 受委托的仲裁機構應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送達程序。
第二十七條 仲裁文書無法送達的,受委托仲裁機構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無法送達的原因和日期,并及時退回委托送達函中所附的全部文書。
第六章 郵寄送達
第二十八條 仲裁機構直接送達仲裁文書確有困難或當事人送達地址明確的,可采用郵寄送達方式送達仲裁文書。
第二十九條 仲裁機構郵寄送達仲裁文書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國家郵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機關公文寄遞管理的通知》(國郵發〔2015〕1號)中關于公文寄遞的相關要求,將仲裁文書交由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特快專遞公司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寄送。郵單中需載明仲裁文書名稱,勾選“實物返單服務”項,并附《郵寄送達實物返單》(附件4)。
第三十條 仲裁機構郵寄送達的仲裁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送達:
(一)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簽收的;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
(四)受送達人的委托代理人簽收的;
(五)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
(六)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
第三十一條 仲裁機構郵寄送達仲裁文書形成的郵單及返單等相關單據應作為送達回證附件整卷歸檔。
第三十二條 調解書不得采用郵寄方式送達。
第七章 公告送達
第三十三條 因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仲裁機構可采用在省級報刊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發布公告的方式送達仲裁文書。自發布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四條 仲裁機構采用公告送達應當載明公告送達的原因。
公告送達受理通知書的,應當載明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開庭通知的,應當載明出庭的時間、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裁決書、決定書的,應當載明裁決主要內容,當事人有起訴或申請撤銷權的,還應當載明起訴或申請撤銷權利、起訴或申請撤銷的期限和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條 調解書不得采用公告方式送達。
第八章 電子送達
第三十六條 仲裁機構按《辦案規則》相關規定采取簡易處理程序處理案件的,可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仲裁文書。
第三十七條 電子送達方式包括電話、短信、微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
送達人員以電子郵件送達文書時,郵件內應當設提示信息。提示當事人在收到郵件的同時發送“已讀回執”,將該回執信息反饋至仲裁機構或送達人員的電子郵箱中。
送達人員以電話、短信、微信方式送達文書時,應告知文書名稱、內容、受送達人的權利義務及相關法律后果。
第三十八條 仲裁機構采用上述電子送達方式送達仲裁文書的可以以通話記錄單、通話錄音、短信(微信)截屏、傳真記錄、電子郵件已讀回執及網頁截屏等方式記錄送達情況。
前款規定的相關記錄方式所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送達人員及受送達人身份、仲裁案件的相關信息、送達仲裁文書的名稱內容等。
第三十九條 調解書、裁決書不得采取電子方式送達。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條 仲裁機構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仲裁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委托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仲裁機構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一條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仲裁機構可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仲裁文書。
第四十二條 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仲裁機構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仲裁文書。
第四十三條 仲裁機構按本規定送達仲裁文書所形成的單據、票據、報紙、照片、錄音、視頻、圖片等相關材料均應作為送達回證的附件整卷歸檔。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廢止。
附件:津人社局發〔2017〕130號
1.送達地址確認告知書
2.送達地址確認書
3.委托送達函
4.郵寄送達實物返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