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職工下班后去母親家吃飯,在返回自己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不屬于工傷
前言
兒子“下班途中”車禍身亡,人社局卻作出不符合認定工傷條件的決定。母親不服決定書,將人社局告上法院,一審敗訴,又提起上訴。然而,最后還是沒能打贏官司。人社局的決定是基于怎樣的認定?法院支持人社局認定的依據又是什么?
案情簡介
兒子車禍身亡未獲工傷認定,母親狀告人社局一審敗訴
倪某的母親怎么也沒想到,那是她和倪某“最后的晚餐”。
2017年3月16日16時37分,倪某下班,17時45分左右回到母親家,吃完晚飯后,騎電動自行車返回自己住處,19時55分途經玉田支路進玉田路北約60米處時,發生交通事故,連人帶車倒地,遂送至醫院,至醫院已死亡。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倪某承擔同等事故責任。
2017年4月11日,某物流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虹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提交材料不完整,人社局要求某物流公司上海分公司補充提交倪某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某物流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同月28日將補正申請材料提交人社局,人社局于2017年5月9日受理某物流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并向倪某母親與某物流公司上海分公司送達受理決定書。
虹口人社局經調查,認定倪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14條和第14條規定的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遂于同年7月5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倪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14條、第15條規定的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并將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送達倪某母親和某物流公司上海分公司。倪某母親收到決定書后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5條第二款之規定,虹口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法定職權。其在收到某物流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工傷認定申請后,經調查核實,于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程序合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倪某是否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是否合法。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第(六)項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事發當日,事故發生時間距離下班已有2小時,且在倪某下班后至倪某母親處用晚餐后回家途中,故當日倪某下班后至倪某母親處時,下班路途已經結束。涉案交通事故并非發生在倪某下班途中,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條件,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倪某母親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倪某母親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倪某母親不服,提起上訴。
倪某母親稱: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6條第(二)項對社保部門認定的“上下班途中的”,包括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倪某于下班后來母親家,然后再回自己家,符合合理路線、合理時間之規定,應予認定為工傷。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虹口人社局稱:被上訴人具有工傷認定的法定職權,其作出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所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所適用的法律依據正確、行為適當。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審。
二審法院進一步解釋,超出下班合理時間認知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倪某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是否合法。
被上訴人虹口人社局在受理原審第三人某物流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其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經調查,認為倪某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并非在下班途中,故認定倪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14條和第15條規定的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遂作出了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上訴人認為倪某在下班后去母親家吃完晚飯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屬于下班途中,也符合合理路線、合理時間的要求,故應認定工傷。對于上訴人之子倪某在下班后先去母親處吃飯再回自己居住地的情況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法院認為,從工作地往返居住地的路線應認為是上下班途中,所以不可否認倪某是在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但要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14條規定的認定工傷情形的“上下班途中”還要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相關情形,也就是往返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和合理時間;以及從事屬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倪某在下班后回自己居住地途中順路去母親處探望屬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也屬正常,故符合上下班合理路線的要求;對于上下班合理時間的認定除了在合理路線上的往返時間外,還包括一些從事屬于日常生活所需或順便合乎情理的短暫停留而使用的時間,一般都是從事順帶或花費時間較短暫的生活所需活動。但倪某下班后至母親處停留吃飯長達兩小時,顯然超出了正常下班的合理時間的認知,不符合上下班合理時間的要求,故不能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因此,被上訴人虹口人社局認為倪某發生的交通事故傷害并非在“上下班途中”,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條件,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綜上,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86條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89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