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用人單位車輛引發“途中工傷”不發生賠償責任競合
用人單位車輛引發“途中工傷”不發生賠償責任競合
——江蘇鹽城中院判決孫某等訴茉織華公司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與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的車輛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屬于工傷與侵權賠償責任競合情形,受害人僅享有主張工傷賠償的權利,無權主張侵權賠償。經人民法院釋明后,當事人堅持按侵權法律關系主張權利的,屬于法律關系主張錯誤,應從實體上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曹某、許某均為茉織華公司職工,某天曹某在下班途中被許某駕駛的茉織華公司大客車撞傷后死亡,交警部門僅出具事故證明未出具事故認定書。許某駕駛車輛行為屬于履行茉織華公司職務行為。曹某的近親屬孫某等以許某、茉織華公司以及太平洋財險鹽城支公司為被告,向東臺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承擔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曹某的近親屬孫某等又向東臺市人社局申請對曹某的工傷進行認定,該局后作出工傷決定書,認定曹某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屬于工傷。
裁判結果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許某系履行職務行為,該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當由茉織華公司承擔。但曹某系茉織華公司的員工,其在下班途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屬于工傷,茉織華公司非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故曹某遭受的人身損害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太平洋財險鹽城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被保險人茉織華公司應對曹某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故太平洋財險鹽城支公司在本案中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判決駁回孫某等訴訟請求。
孫某等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本案處理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值得探討的問題:一是案涉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工傷與侵權賠償責任的競合情形;二是當事人法律關系主張錯誤的情形下,人民法院采取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還是裁定駁回起訴的方式處理。
1.案涉交通事故不存在工傷與侵權賠償責任競合情形。
首先,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關于民事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區別處理的規定可以看出,僅可歸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侵權行為造成該單位職工工傷時,受害人只能主張工傷賠償,用人單位對其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只有存在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主體時,方才存在工傷與侵權賠償“雙賠”的情形。本案中,駕駛員許某雖為直接侵權人,但其駕駛車輛的行為為職務行為,用人單位茉織華公司為侵權賠償責任的最終承擔者,故不存在民事侵權賠償適用的情形。其次,《工傷保險條例》對屬于工傷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式的表述,分為“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四條)與“視同工傷”(第十五條)兩類,前者中的情形是屬于標準意義上的工傷,后者中的情形則本身不屬于工傷但出于保護的目的也參照工傷處理。“途中工傷”的規定出現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中,在法律上同屬于標準的工傷情形,不能因其在“上下班途中”和“事故責任”兩大核心認定要件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和復雜性,而作出差別對待處理。再次,基于第三人侵權情形下的“部分兼得”模式的處理,用人單位將既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又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過分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明顯不公且不合理。雖然在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以及用人單位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最終能歸結到用人單位賠償的責任并不很多,但如出現車輛未投保商業三者險或保額較低、受害人傷殘較重以及受害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客觀上的確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負擔。
2.法律關系主張錯誤應采取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方式處理。
首先,法律關系主張錯誤的當事人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在推行立案登記制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對于起訴條件的審查為一種對訴狀和證據形式上的審查。從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關于起訴條件規定來看,爭議主要集中在 “有直接利害關系”以及 “明確的被告”兩條件上。筆者認為,“直接利害關系”應理解為事實上具有利害關系,即從訴狀本身所呈現的事實來看原告對被告明顯享有某項權利,而非必須基于正確的法律關系。同樣,“明確的被告”也應是原告的訴狀中能夠明確與其發生權利義務爭議的人,而非“正確的被告”。因此,即便法律關系主張錯誤,當事人仍因符合起訴條件而具有訴權,裁定駁回起訴無法律依據。其次,法律關系主張錯誤屬于實體上的訴無依據。一方面,法律關系的核心內容就是實體法律規定中的權利義務。因此,法律關系的爭議本質就是關于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判斷雙方當事人之間屬于何種法律關系必然依據實體法律規范的審查,屬于實體審查而非程序審查范疇。另一方面,進入訴訟后,法律規定中的靜態的法律關系轉變為訴訟標的,即雙方當事人之間爭議并請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系。訴訟標的是對爭議法律事實的概括和抽象,訴訟請求的內容則又是對訴訟標的的具體展開。法律關系主張錯誤體現在其依據該訴訟標的所提出的訴訟請求錯誤,當事人明顯無法具備其應有的實體權利保護要件,也就無法獲得支持其訴訟請求的勝訴裁判。因此,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應然之義。另外,采用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處理方式可以讓當事人承擔訴訟費,更有利于發揮訴訟費指引當事人慎重起訴、促使當事人接受人民法院釋明的作用。
本案案號:(2017)蘇0981民初3683號,(2018)蘇09民終288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楊曦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