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職工出差路上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認定工傷?
作者:來源:人社部時間:2018-11-12人氣:694
案情簡介
袁某系某制針有限公司的職員。某日,袁某駕駛轎車和該公司負責人孫某去外地出差,在公路上與一輛大貨車相撞,造成本人受傷。交警認定袁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大貨車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袁某為工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司認為,這起交通事故是由袁某造成的,袁某負主要責任,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判決結果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后認為,袁某雖然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但袁某是在為公司出差的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應屬于“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將袁某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法院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決定。
案例評析
本案中,袁某之所以被認定為工傷,適用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可見,職工因工外出期間駕駛或乘坐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傷亡的,也不受交通事故責任限制,只要職工在事故中不存在《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