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關于清理整頓違規工傷保險參保行為的通知
關于清理整頓違規工傷保險參保行為的通知
明人社〔2018〕313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機關各有關科室、直屬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工傷保險參保行為,維護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安全,經研究決定,對全市轄區內所有勞務派遣企業、職業中介機構等單位(以下簡稱中介機構)違規參加工傷保險行為進行清理整頓。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一)糾正中介機構為其他用人單位職工代理代繳工傷保險費業務。
(二)加強勞動用工管理,依法規范社會保險參保行為,除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并按程序審核確認外,杜絕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選擇性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
(三)全面實行勞動用工備案制度,排查企業勞動關系矛盾隱患,預防群體性勞動糾紛發生。
二、工作措施
(一)從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中介機構為與本單位無勞動關系人員代繳工傷保險費,已通過中介機構為用人單位代繳工傷保險費的,應于2018年9月30日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減員手續,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文件下發前由中介機構為用人單位代繳工傷保險費的人員或文件下發后中介機構仍未辦理減員的原工傷保險費代繳人員,如被認定為工傷的,一經發現參保單位同用人單位不一致,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二)審核中介機構是否存在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為不符合參加工傷保險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是否存在對有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采取選擇性參保、不按規定費率繳費或瞞報、漏報繳費基數、人數等現象。如若中介機構存在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工傷保險待遇問題的,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4號)等法律法規移送公交機關處理。
(三)加強稽核力度,對中介機構參加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情況進行定期稽核,可要求稽核對象提供建立勞動關系原始憑證(如勞動合同書、勞動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工資支付憑證等資料,核實參保職工與參保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參保單位是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在本次清理整頓行動結束后,各級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需每月比對中介機構參加工傷保險、養老保險情況,除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并按程序審核確認的外,參加工傷保險人員必須同時在該單位參加養老保險。
(四)原由中介機構代繳工傷保險費的各用人單位,應及時要求中介機構對原代理繳交工傷保險的職工做減員處理,同時各用人單位必須按屬地原則向所屬的社保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并足額繳費。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縣(市、區)人社局要高度重視,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制定時間表,做好每一環節的工作。切實加強對清理整頓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加強溝通協作,深入檢查指導,周密安排,合理部署工作任務,確保工作有序推進。
(二)協調聯動,全面規范。建立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在制定方案、排查走訪、整改規范和總結提高各環節都要及時溝通情況,建立督導檢查、調度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發現問題集中分析研討,及時交流整改意見,形成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內部聯動、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縣(市、區)人社局要將“規范工傷保險參保行為”作為2018年工傷保險集中宣傳活動月的主題,充分利用多種宣傳媒介,大力宣傳參加社會保險的政策措施,增強用人單位的參保意識,共同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各縣(市、區)人社局要將開展清理整頓工作情況于2018年10月15日前以書面材料報送市局工傷保險科。市局將于10月31日前對各地清理整頓情況進行重點督查。
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