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上班期間解決合理生理需要受傷算工傷
作者:何詠絮 來源: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局時間:2019-1-28人氣:619
2018年,合肥經開區人事勞動局共受理工傷認定申請956起,認定(或視同)工傷950起,不予認定3起,正在辦理3起,現篩選出十起典型案例,通過評析,探索有關工傷的法律適用問題。
2.上班期間解決合理生理需要受傷算工傷
【案情簡介】
韋某某系合肥經開區某節能科技公司的磨工。2018年8月31日,韋某某在單位木工房車間作業期間,上洗手間時,不慎扭傷左踝,診斷為:左外踝骨折。
2018年9月11日,公司為韋某某向經開區人事勞動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區人事勞動局受理后,根據診斷證明、排班表、同事證言等證據,確定事發經過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認定韋某某為工傷。
【復議訴訟】
雙方均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
【法律評析】
“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即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工作原因又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做原因。間接工作原因一般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為滿足合理必要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須從事某些事項時(如喝水、上廁所、工間休息、通風等),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這些合理、必要的生理需要行為,是勞動者維持生理機能正常運轉的必要條件,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