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員工參加部門聚餐后,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
作者:何詠絮 來源: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局 時間:2019-1-28人氣:787
2018年,合肥經開區人事勞動局共受理工傷認定申請956起,認定(或視同)工傷950起,不予認定3起,正在辦理3起,現篩選出十起典型案例,通過評析,探索有關工傷的法律適用問題。
5.員工參加部門聚餐后,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
【案情簡介】
錢某系合肥經開區某公司的操作工,2018年9月25日,錢某下班參加部門同事聚餐后,騎摩托車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診斷為:頭部外傷,多發性面骨骨折,錢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
2018年10月10日,公司為錢某向經開區人事勞動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區人事勞動局受理后,根據初診病歷、公司考勤記錄、部門同事及領導手寫證明等證據,確定事發經過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認定錢某為工傷。
【復議訴訟】
雙方均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
【法律評析】
判斷員工參加單位聚餐活動回家途中受傷,是否屬于“工作原因”造成,應當結合幾個方面來認定:一是聚餐活動與工作是否有一定的關聯性,二是聚餐活動的目的是否與公司的利益相關,三是聚餐活動是否屬于個人行為。本案中,部門聚餐雖然不是在正常工作時間、場所進行的,但該活動系部門負責人組織的,目的是鼓勵員工更加努力工作,從本質上來講,是為了公司利益,與工作有一定關聯性,且聚餐活動部門的員工大多數參加,所以并非個人行為,該聚餐應當視為工作的延續,用餐后回家途中也應視為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