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保安拒絕業主不合理要求后被打傷算工傷
作者:何詠絮 來源: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局 時間:2019-1-28人氣:711
2018年,合肥經開區人事勞動局共受理工傷認定申請956起,認定(或視同)工傷950起,不予認定3起,正在辦理3起,現篩選出十起典型案例,通過評析,探索有關工傷的法律適用問題。
9.保安拒絕業主不合理要求后被打傷算工傷
【案情簡介】
桑某某系合肥經開區某物業公司小區保安。2018年6月2日,桑某某在小區北門值班室當班,小區業主張某某、陳某酒后因褲子被物業設置的護欄掛破,遂進入北門值班室要求物業賠償,在遭到拒絕后將值班保安桑某某打傷,診斷為:右膝外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斷裂,半月板損傷,右脛骨平臺骨挫傷,右膝關節積液。
2018年8月10日,桑某某向經開區人事勞動局提出工傷申請,區人事勞動局受理后,根據接處警登記表、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確定事發經過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認定桑某為工傷。
【復議訴訟】
某物業公司向合肥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復議,市人社局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該物業公司不服,遂又向高新區法院提出行政訴訟,高新區法院也作出了維持工傷認定的判決。
【法律評析】
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為:保安在履行工作職責時被打,能否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是指他人因不服從職工履行其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為而施加暴力對職工造成的傷害,該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應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此處暴力傷害不僅包括他人對職工履行職責的行為不滿而采取打擊報復措施,也包括他人對用工單位不滿,針對該單位不特定對象所實施的暴力傷害,應著重審查職工從事的工作是否出于維護用人單位利益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