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問答
單位可否從員工工傷待遇中扣除損失賠償?
作者: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時間:2019-2-28人氣:1089
問:
某公司的一名操作工張某因違反操作規程,致使生產設備損壞,其本人也遭受嚴重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傷殘八級。由于此次生產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5萬余元,已經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此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該公司想知道,對于該員工的違章操作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公司可否直接從其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中予以扣除?
答:
由于用人單位負有對勞動者的勞動保護、職業培訓等相關責任,且勞動生產過程中本身就存在不確定風險,因此工傷認定采取“無過錯責任”,即無論員工在工傷事故發生中是否有違章操作等過錯行為,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均應認定為工傷。
當然,本案中,該員工的違章操作行為若符合該公司規章制度中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公司可以依法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如尚未償還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公司首先要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賠償辦法執行。若沒有相關約定,則該公司只能在員工離職后,另行要求其賠償損失,而不能直接從工傷保險待遇中抵扣。因為這兩者在法律上分屬不同的法律關系,處理方式有顯著差異。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