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問答
交班職工被接班職工打傷, 能否認定為工傷?
作者:張財來源:吉林省蛟河市人社局時間:2019-3-1人氣:814
咨詢:
王某打手機通知孫某 (此時孫某正在酗酒) 來接班。 孫某不滿王某叫自己值班, 于是, 氣勢洶洶來到單位, 強行拉扯正在值班崗位的王某理論, 并惱羞成怒打了王某, 致王某左手食指骨折。 請問王某能否認定為工傷?
解答:
能夠認定為工傷。 王某在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內, 打手機叫孫某接班并無過錯。 王某為了維護工作正常秩序而受到意外傷害, 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 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規定,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令第586號)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 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