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終局裁決有關問題的通知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終局裁決有關問題的通知
蘇人社發〔2017〕211號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為進一步明確勞動爭議案件終局裁決適用范圍,統一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尺度,依法、公正、高效處理爭議案件,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等相關規定,經征求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的意見,現就勞動爭議案件適用終局裁決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終局裁決案件的適用范圍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1.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如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生活費等)。
2.工傷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手術費、藥費、住院費等與工傷或者職業病治療有關的費用。
3.經濟補償包括:《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4.賠償金主要包括:《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而用人單位仍不支付所應承擔的加付賠償金。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以及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產假、病假、探親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權利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不涉及具體支付金額的,適用終局裁決。
二、終局裁決案件的適用原則
(一)勞動者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對單項裁決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事項,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二)勞動者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仲裁,經仲裁裁決不予支持的,適用終局裁決。
(三)按集體爭議立案的勞動爭議案件,單個勞動者的請求事項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終局裁決情形的,適用終局裁決。
(四)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當分別制作裁決書,在裁決書案號后加阿拉伯數字的方式予以區別,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三、裁決書的文書制作
(一)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裁決書編號。
終局裁決書編號:X勞人仲案字〔20XX〕第XX—1號(樣式見附件1);
非終局裁決書編號:X勞人仲案字〔20XX〕第XX—2號(樣式見附件2)。
(二)兩份裁決書應對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分別說理,在裁決書的說理部分結束后另起一段,增加“對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本委以分別裁決的方式另行處理”的表述內容,以闡明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分別裁決原則。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附件:1. 終局裁決書樣式
2. 非終局裁決書樣式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