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區
烏市中院、仲裁委聯合發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會議紀要》
烏市中院、仲裁委聯合發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會議紀要》
法制網烏魯木齊2018年10月18日電 記者今天從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該院與烏市仲裁委聯合印發《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
近幾年來,烏魯木齊市勞動爭議案件在歷經多年上漲后開始回落,勞動爭議案件收案數連續3年降低,但新問題、新矛盾不斷涌現,且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既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又涉及地方法規、政策等多種規范性文件,非常復雜。
“現有的規定有些操作性不強,有些甚至存在沖突,以致審判工作難度大,時常出現爭議問題,這也導致裁審標準不統一,部分案件同案不同判。”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長杜瓊說,“此次發布《會議紀要》供烏市兩級法院、仲裁委在今后的案件審理中參考執行,旨在提高勞動爭議處理的效率和質量,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人事關系和諧穩定。”
記者了解到,《會議紀要》從裁審銜接及案件受理、仲裁時效審查、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勞務派遣、工傷保險待遇七個方面、51個條款對爭議問題進行了規定。
在裁審銜接及案件受理方面,為有效保護當事人訴權,《會議紀要》明確仲裁委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或通知,應告知當事人訴權及起訴期限,以保障當事人及時行使訴權。另,對于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后,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返還工作期間未按財務制度核銷的預支款而引發的爭議,亦規定仲裁委對此爭議應予受理,以保障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在勞動關系確認方面,對于建筑施工、礦山企業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與發包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問題,《會議紀要》明確,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勞動者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向建筑施工、礦山企業主張支付工資。同時,《會議紀要》還針對關聯公司混同用工、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提供勞動等情形,明確雙方之間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厘清了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界限。
此外,《會議紀要》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即單方調崗的行為應如何認定,并針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的適用情形進行了明確,既有利于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有利于用人單位依法選擇靈活的用工方式。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涵蓋了從勞動關系建立到解除的全過程,但目前勞動爭議案件60%以上涉及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或經濟補償。”杜瓊介紹,“對此,《會議紀要》分別從仲裁時效、給付條件、工資數額等方面,對二倍工資給付與否、計算標準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