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問答
工傷保險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工傷?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認定工傷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才是工傷。《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了應該認定為工傷的7種情形和視同工傷的3種情形,同時也明確規定了3種不予認定為工傷的3種情形。
職業病屬于工傷的一種,是指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如何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與原《工傷保險條例》相比,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上下班途中認定工傷的范圍由“機動車事故傷害”,擴大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更重要的是,原《工傷保險條例》執行“無責任賠償原則”,即對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傷認定,不考慮本人的責任。但新《工傷保險條例》,為了減少道德風險,對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傷認定作了適當限定:
一是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在道路上發生的車輛事故;
二是發生事故后,需經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比如因無證駕駛、駕駛無證車輛、飲酒后駕駛車輛、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造成的自身傷害,交通管理部門出具屬于本人主要責任證明的,這不能認定了工傷。
三是“對上下班途中”理解,應符合“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要求。
三、如何理解“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的前身是從1996年10月1日起試行的,由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該辦法規定,“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樣規定,標準模糊,爭議較多,難以操作。為此,國務院頒布的從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266號文件的這一規定作了調整,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新《工傷保險條例》仍采用了這一規定,未作修改。
四、如何理解“故意犯罪”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利用工作機會實施故意犯罪,工作中故意麻痹自己而使自己不能控制行為,自殘、自殺等導致的工作過程中的傷亡。這三種情形導致的職工本人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具有主觀故意性,其后果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不屬于工傷保險范圍。確定“故意犯罪”,應把握以下三點:
一是社會危害性。這是犯罪最基本的、具有決定意義的特征。社會危害程度必須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的且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
二是刑事違法性。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并不都是犯罪,只有《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是犯罪。
三是應受懲罰性。犯罪的應受懲罰性是由犯罪的前兩個特征派生出來的法律后果。但并不是所有因犯罪造成的傷亡都不是工傷,只有故意犯罪造成的才不認定為工傷。所謂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五、什么是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政府部門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在受工傷后,提供醫療服務、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為工傷死亡勞動者的供養親屬提供遺屬撫恤等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
六、哪些人群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其它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要參加工傷保險。
這里所說的其它單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全部職工或者雇工。需要說明的是,“企業”包括各類性質的企業,既包括城鎮企業、也包括鄉鎮企業。“在職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既包括城鎮職工,也包括農民工。
七、參加工傷保險對企業有什么好處?
工傷保險與其它保險相同,都具有社會共濟、責任分擔、國家干預和主導等特點,具有抵御風險、維護社會穩定等功能。尤其在當前事故多發,工傷賠償金額較高的形勢下,企業參加工傷保險顯得更為重要。
一是化解事故風險,使企業不會因一次事故而債務累累,陷入經營危機。用人單位通過參加工傷保險,日常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當遇上重大工傷事故、需要支付大宗補償費時,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可以把工傷事故給企業和雇主帶來的風險降到最低。
二是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工傷保險堅持事后補償與改善勞動條件、安全教育、防病防傷宣傳、醫療康復等措施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浮動費率等多項制度及時提示用人單位要加強安全生產,把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從而提高勞動者的安全意識,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
八、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上有哪些義務?
㈠用人單位必須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辦法參保手續,足額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并將參保的有關情況定每年在本單位內公示。
㈡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㈢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九、如何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即費率)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基準費率由國家統一確定:商業等風險較小的一類行業為0.5%,機械加工等風險中等的二類行業為1.0%,礦山煤炭等高風險的三類行業為1.5%。其中二、三類行業實行浮動費率,即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發生率和工傷保險支出繳納率,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浮動20%、50%兩檔,每年確定一次。
我市根據煤炭、建筑企業農民工人數多,人員流動大,繳費工資基數難以核定等問題,在煤炭企業實行了按每生產1噸煤繳費1—2元的工傷保險費,在建筑企業實行了按工程總造價的2‰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辦法,促進了應保盡保,應收盡收目標的落實。
十、用人單位如何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應在三天內分別向市、縣區人社局電話報告情況,一個月內正式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縣區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由市人社局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十一、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怎么辦?
用工單位不按期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市、縣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十二、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導致本人勞動與生活能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近親屬的申請,組織醫學專家,根據國家制定的評殘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有關政策,運用醫學科學技術和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的制度。其目的是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提供依據。
㈠完成工傷認定,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㈡初鑒。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分別向市、縣區人社局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和職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集中組織進行,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㈢再鑒。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㈣復鑒。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縣區人社局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十三、工傷職工應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包括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工亡待遇等:
工傷醫療待遇包括: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三個目錄的,從工保險基金中支付;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經批準到外地這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安裝假肢等輔助器具的費用,符合條件的,從工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傷殘待遇包括:按傷殘等級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給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支付的傷殘津貼,給五至十級傷殘職工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應給五至六級傷殘職工支付的傷殘津貼,給五至十級傷殘職工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亡待遇包括: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一定比例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20倍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十四、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工傷保險待遇不服的應如何處理?
與原《工傷保險條例》相比,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也就是說,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以及對工傷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白銀市人民政府或省人社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發布日期:2015-09-25 來源:白銀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