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勞動者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后,仍然有權主張工傷賠償
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均可主張
【裁判要點】
勞動者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在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后,仍然有權主張工傷保險賠償。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李某蘭入職某廚房制造酒店處,共領取了九個月工資,每月工資額為1475元至1774元不等。2015年8月28日20時57分許,李某蘭下班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經分宜縣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蘭不負事故責任。本案中張某為李某蘭丈夫,張某平、張某波分別為李某蘭的長子和次子,李某星、陳某英為李某蘭父母。交通肇事方與該五人達成賠償協議,賠償其60萬元,已支付40萬元。2015年10月27日,分宜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分人社傷認字第201556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李某蘭為工傷。張某等五人因與某廚房制造酒店就李某蘭的工傷賠償問題協商不成,向分宜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又訴至新余兩級法院。
【裁判理由與結果】
分宜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廚房制造酒店向張某、張某平、張某波、李某星、陳某英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90700元,每月分別向李某星、陳某英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602元。
張某、李某等對仲裁不服,訴至法院。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判決某廚房制造酒店向張某、張某平、張某波、李某星、陳某英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分別向陳某英、張某平支付一次性供養撫恤金1883元,向張某波支付一次性供養撫恤金72802元。后某廚房制造酒店不服,向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該案例涉及第三人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競合的問題。在第三人侵權引起工傷事故的情形下,會產生兩種賠償請求權,一是工傷職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請求第三人賠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二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請求用人單位賠償的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二者雖然基于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互不排斥。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和侵權人應當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不因工傷職工先行獲得一方賠償而免除另一方的責任。關于第三人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競合時可以獲得雙賠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發布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中列明除醫療費用之外的部分,工傷職工可主張雙賠。本案中,李某蘭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肇事人雖已就侵權責任與張某、張某平、張某波、李某星、陳某英達成賠償協議,但并不能替代某廚房制造酒店支付除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因此,張某等五人要求某廚房制造酒店支付工亡補助金、供養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來源:江西省2018年度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