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職工突發疾病未立即就醫,病情加重后,在被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屬于工傷?
連云港贛榆某公司職工翟某上班時突發疾病,并沒有立即到醫院就診,回家后經過村衛生室一次治療后翟某病情突然加重,在送往醫療機構搶救途中死亡,死亡時距離初次診斷未超過48小時,這種情況能不能認定工傷?近日,連云港開發區法院受理該起工傷認定爭議案件,人社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被法院駁回,法院判令人社部門對翟某死亡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認定。
翟某是連云港贛榆某公司職工,一次夜班時感覺胸悶、惡心、身體乏力,他對同事說自己可能是食物中毒。第二天一早下班后翟某并沒有立即去醫院,而是回了家,妻子讓他臥床養病。當晚,翟某感覺極度不適,20時許到村衛生室輸液治療。輸液結束回到家中的翟某病情加重,22時許,家人撥打120急救電話將其送往醫院搶救。翟某在被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
用人單位就翟某的死亡向贛榆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贛榆區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送達給當事人。翟某親屬不服,于是向開發區法院提起工傷行政確認訴訟。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翟某突發疾病后,未立即送醫搶救,其在48小時內因搶救無效死亡是否應認定為視同工傷。法院認為,翟某突發疾病后,雖然沒有立即送醫搶救,但其在48小時內因搶救無效死亡,應認定為視同工傷。由于缺乏醫學知識,對病情的嚴重性未能作出正確判斷,翟某當初發病情比較緩和時,沒有選擇及時治療而選擇請假休息,這符合我國國民的養病習慣,況且職工個人身體素質不同,疾病的表現嚴重程度也不同,要求一律直接送醫救治不符合實際情況。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未立刻直接送醫院搶救是合情合理的。
本案中,翟某作為普通人,其所掌握的醫學常識有限,不可能對自身疾病的發展及嚴重程度作出準確的判斷,其在疾病初發時,因癥狀不太嚴重,其只是回家臥床養病,當晚病情惡化時,其到村衛生室輸液治療,輸完液回家后即病危,在送醫院搶救途中死亡。法院認為,翟某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應認定為視同工傷。贛榆人社局認定翟某的死亡不構成工傷,屬于理解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應對公司的申請重新作出認定。
開發區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贛榆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同時判令贛榆區人社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對用人單位對翟某死亡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認定。
贛榆區人社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終,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