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河北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關于印發《河北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冀人社規〔2019〕7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局、總工會、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精神,為全面推進工傷預防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河北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抓好落實。
聯系方式:張慧0311-66908579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河北省應急管理廳
河北省總工會
河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2019年8月30日
河北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的發生率,規范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河北省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依規用于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
第三條 縣級以上成立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工會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成。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各級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行政機構負責(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條 各級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工傷預防工作及預防費使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工傷預防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工傷預防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項目管理、專業運作。預防費以設立項目的形式使用,預防項目的申請、確定、實施、評估驗收等工作,按照“誰立項、誰負責”的原則,由省、市、縣(市、區)分級實施管理,建立科學、規范的工傷預防工作模式。
第六條 工傷預防費用于工傷事故、職業病預防宣傳和培訓。
第七條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地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因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比例。
第二章 項目確定與預算編制
第八條 省領導小組確定全省下一年度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各設區市(包含雄安新區、定州、辛集,下同)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本地上年度工傷發生情況、安全生產情況和職業病發生情況等,經同級聯席會議研究提出本地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建議,并填寫《工傷預防工作重點領域申報表》(見附表1),上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地申報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提出全省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分析報告,提交聯席會議研究確定下一年度全省工傷預防重點領域。
各設區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省確定的重點領域,向社會公布下一年度本地工傷預防項目申報工作。
第九條 各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本地工傷預防項目申請工傷保險在省經辦機構參保的單位向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工傷預防項目。
(一)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可以直接申報本行業或本企業范圍內的工傷預防項目。
(二)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各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提出項目建議。
所有項目按要求填寫《工傷預防項目申請表》(見附表2),包括詳實的項目實施方案、績效目標、預算費用清單等內容。
各地領導小組辦公室考慮年度工傷預防費總額,結合工傷預防項目的輕重緩急,提出項目建議,提請同級聯席會議審查后,報請同級人社部門審核確定。
每年10月底前確定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并向社會公開,項目實施周期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十條 工傷預防項目確定后,各設區市匯總本地區所有項目后填寫《工傷預防項目備案表》(見附表3),上報省領導小組辦室備案。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全省工傷預防項目總體情況形成報告,報省領導小組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第十一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規定執行。各級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確定的工傷預防項目及審核的費用額度,提交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的有關規定編制預算草案,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第十二條 嚴格按照預算組織項目實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項目,不得超預算實施;對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完成或不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按規定程序及時調整預算。
第三章 項目采購與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條 件。具備相應條 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防治機構均可作為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應遵守《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三)兩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具有相關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所必需的設備、專業技術人員;
(五)營業(執業)范圍根據申請項目的不同分別需要涵蓋:安全生產技術咨詢與服務、安全生產信息咨詢與培訓,或職業健康服務咨詢、職業病防治,或廣告宣傳等相關內容;
(六)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兩年以上;
(七)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各級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序,從符合要求的項目實施單位中組織項目采購。
項目采購金額在限額標準以上的,按照政府招投標相關規定執行。
項目采購金額在限額標準以下的,由符合條件的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釆購。按照政府招標相關規定采用相應招標方式,擇優確定項目實施單位。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紀檢監察、基金財務、基金監督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直接實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直接實施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應有相應的培訓、教育機構;
2、具有一定數量的從事安全生產、工傷預防培訓教育、職業健康培訓教育的專兼職師資人員;
3、具有相應的培訓、教學場地和設施、設備等。行業協會直接實施的預防項目只能針對本行業協會內的中小微企業會員單位開展,項目由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單一來源方式向行業協會實施政府采購。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序,擇優確定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六條 由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直接實施的項目、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組織采購的項目,均應與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項目,由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與第三方機構直接簽訂服務協議,并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服務協議文本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制定。文本中需明確項目首付款應在項目實施方案通過驗收后支付。
以上項目實施單位統稱為“項目協議機構”。
第十七條 項目協議機構在項目實施前要制定詳細的培訓、宣傳實施方案、推進計劃,并報相應的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該實施方案作為項目評估驗收的依據之
第十八條 項目協議機構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建立完整的項目實施檔案資料,如影像、文字、表單、數據等培訓、宣傳資料,對項目實施進行全過程記錄,作為項目驗收的材料依據之一。(一)預防培訓項目需要留存的相關資料:
1、培訓實施方案;
2、相關的培訓資料和專業人員管理資料:如培訓教材或講義、課件、師資管理制度等;
3、每次現場培訓的日程表、培訓現場影像資料、人員出勤表考試試卷(紙質或電子)、考試成績等與考核結果相關的資料;
4、所產生的各類相關費用清單及與費用清單對應的財務票據等資料;
5、其他應留存的資料。
(二)預防宣傳項目要留存的檔案資料:
1、宣傳項目實施方案;
2、各類宣傳資料(紙質、音頻、視頻等)的樣本、宣傳物品的規格等指標文件;
3、宣傳物品和資料發放(播放)方式、發放(播放)平臺、發放(播放)記錄、效果反饋等相關資料;
4、各類相關費用清單及與費用清單對應的財務票據等資料。
5、其它應留存的資料。
第四章 項目管理與驗收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申請單位應及時跟蹤項目實施進展情況,保證項目有效進行。
各級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的項目,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的項目,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組織第三方評估驗收機構或聘請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評估驗收。
對由第三方評估驗收機構或聘請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評估驗收的項目,驗收評估所需費用由項目申請單位支付,費用金額視項目評估驗收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項目中標價的4%。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由提出項目的單位通過適當方式組織評估驗收,所需費用由提出項目的單位保障。評估驗收報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并作為下年度開展項目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第三方評估驗收機構采用定期巡查或技術手段,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確保項目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監督情況形成報告,作為項目評估驗收的依據之一。
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存在不符合實施方案要求,培訓、宣傳未達到預期目標,項目實施進度慢、偷工減料、違法違規等情況的,現場督促整改,直到符合項目協議要求。
第二十一條 全省工傷預防項目管理工作在工傷預防項目平合實施全程管理。按管理平臺設置的預防數據分析、重點領域確定、項目確定、采購、實施、監督、評估驗收、結算、績效評價等流程,實施全過程、規范化、數字化管理,為工傷預防工作開展、實施中長期效果評估,提供詳實準確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級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項目實施中要按照各白職責落實監督責任,項目重要節點、項目協議機構申請驗收、
第三方評估驗收機構或驗收組實施驗收時,各級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現場監督檢查,確保項目達到預期效果。
第二十三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協議機構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報告、填寫《工傷預防項目驗收申請表》(見附表4),提供評估驗10收需要的材料,包括:項目實施方案、招投標相關文件、簽訂的服務協議、
第十八條 規定的項目實施資料等。
第二十四條 項目評估驗收工作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三方評估驗收機構或驗收組除對驗收材料進行審核外,通過線上線下問卷調查、項目管理平臺數據分析、電話隨訪等多種形式,對培訓現場的出勤情況、現場秩序、質量效果等進行核實,全面、系統地對預防項目做出科學、客觀、公正的評估驗收。
第三方評估機構和參與評估驗收的專家應當簽訂保密聲明對評估驗收中涉及的材料、技術等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評估驗收機構或驗收組,根據評估驗收情況,形成項目驗收報告。驗收合格的,出具項目評估驗收合格報告,作為項目完成和支付尾款的依據。
對驗收不合格的,出具項目評估驗收不合格報告,并限3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按驗收程序重新組織驗收,直至合格。
第二十六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預防項目費用的管理和支付工作。支付項目費用應提交的相關手續、憑證等材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規定。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項目協議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后,根據年度工傷預防費支付進度和服務協議的約定支付項目費用。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本轄區所有預防項目進度情況定期進行監管,向社會公布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用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 項目協議機構在預防項目實施中,對采用虛報、瞞報、偽造證明資料等欺詐行為騙取項目資金的,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預防項目評估驗收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各級領導小組辦公室有權終止該項目,并依法向項目協議機構追究責任和損失;對未在規定時間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評估驗收仍不合格的,可視情況拒絕向該項目協議機構支付或扣除部分項目資金。
出現上述問題的項目協議機構,列入工傷預防項目采購黑名單,不得參與預防項目招投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工傷預防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工傷預防工作重點領域申報表》
2. 《工傷預防項目申請表》
3.《工傷預防項目備案表》
4.《工傷預防項目驗收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