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問答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工傷職工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作者:來源:山東省人社廳時間:2019-12-17人氣:1081
分立、合并,是用人單位組織機構上發生的變更。用人單位的分立,是指一個單位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聯合組成一個單位或一個單位兼并另一個或一個以上單位。轉讓是指用人單位的所有權向他人(法人或自然人)讓渡。
用人單位在分立、合并、轉讓過程中,其中必須要妥善解決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的維護問題。《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對于非法人企業組織,《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也規定,原企業的權利義務由發生分立、合并后的企業享有和承擔。以這些法律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3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分立、合并時應當依據規定就原單位職工工傷保險的承擔問題達成協議,承擔或分別承擔原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而不能將勞動者一昧地推向社會,影響社會穩定。原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名稱、住所等變更登記,繼續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辦理工傷認定、支付有關工傷待遇等;原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原單位職工又發生工傷的,由承繼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