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12-1-6
會員:孫曉輝
咨詢內容:我在襄陽市的一家公司上班,08年因公致殘,等級為八級,繼續留任公司工作,09年公司在補發社保基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同時要求我與之簽訂一份協議,內容是,在辭職離開公司后給予一次性醫療補助與就業補助,賠償總額的繳費基數是按08年計算的,2012年我打算辭職,那協議有效嗎?賠償金額的繳費基數是應該以受工傷前一年度當地職工平均月工資還是按我現在辭職時前一年度計算?
律師回復:須看所在地是如何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以及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的,若規定的是“解除勞動關系時”上一年度當地職工平均月工資那么就應當是你解除勞動關系時上一年度的,而不是發生工傷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