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12-1-12
會員:王德森
咨詢內容: 我的妹夫45歲 在米廠做力工,2012年1月8日下午3點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送醫院搶救28小時,終因肺動脈夾層嚴重出血搶救無效死亡。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應視同工傷對待 ,同時依據三十九條 ,享受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金額的20倍給予一次性工亡補償?墒菑S方強調說他們對死亡者沒有任何責任 ,無視法律的權威性,試圖只給點醫療費和喪葬費了結此事。還說要打官司,一分錢都撈不著。難道國家的法律法規對他們就不管用了嗎?
律師回復:建議先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亡后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工傷保險待遇,若用人單位還不支付可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