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12-1-14
會員:軍
咨詢內容: 我父親是臨時工無簽定任何書面合同,在工作中右足第二腳趾受傷,導致右足第二腳趾骨折,壓斷1/3,而且(縫了5針),經治療后,右足第二腳趾仍覺麻木,影響正常生活,請問:勞動評傷殘等級已認定,10級,廠方不相信,又提起訴訟申請,重評,受到廠方的為難,要解決這個工傷問題,后面還有哪些程序,我該怎么辦,怎么做
律師回復:申請重新鑒定以及對工傷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復議是法律賦予公民和法人的權利。勞動能力鑒定的重新鑒定結果為最終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