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12-1-30
會員:王成中
咨詢內容:本人于2010年7月28日進公司上班,從事檢驗工作,屬二線員工,固定工資,合同3年,試用期3月,(試用期工資2300,試用期滿后2500--2800,后實際定為2900.)在2010年11月10日發生9級工傷,現公司按2250元標準額賠償我8月工資,請問是否合理合法。另如果我與公司解除合同關系,一次性能賠償多少錢。謝謝
律師回復:不合理,本人工資指的是本人發生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9級傷殘解除勞動合同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賠償標準參看你地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孔律師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