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12-2-3
會員:馬兆基
咨詢內容:我于2010年1月份在此單位工作是臨時工,也沒簽合同沒入保險只是每月發放工資1500元有時額外發點獎金大約一共每月約2000元。我于2011年7月份受單位領導安排摘除計劃生育宣傳橫幅,在摘除橫幅期間受到阻礙及暴力毆打,原因是橫幅處有一車禍我等并不知道,我并未還手,致使左眼受傷,當時已報警。后法醫鑒定為輕傷。最后跟當事人私了解決。賠償4萬5千元,。因為眼睛不好,去找單位領導多次,領導稱于單位無關,單位不負任何責任。也一分錢不出。我想請問此事算不算是工傷,如果是的話 一次性解決能給我多少錢。單位這樣屬于非法雇工,我現在應該怎么辦?謝謝
律師回復: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你的情況已經過了一年的工傷認定期限。建議協商解決,工傷的賠償數額需要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等級,所在地標準,本人工資以及是否解除勞動關系計算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