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12-2-12
會員:王秀梅
咨詢內容: 我父和同村的三人合資開了一個紙廠,其中一人是法人而此人的女婿(在事業單位上班但只上七天因此有空閑時間,于是來廠打零工)而工作幾個月后,在工作中因操作不當右臂肘以上缺失,后工傷鑒定為三級傷殘,現他要求仲裁共計60多萬(其中不算當時受傷及安假肢所需費用),而我們其中兩家雖我也是合資者,但不是法人,因此沒有權利說話。請問我們該如何來違護我們的權益。另外,他每月工資平均只有500多,那我們在賠償時應如何計算,是按當地人平均工資還是本人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算?期待您的答復。謝謝!
律師回復:按照什么標準進行賠償須看所在地的具體規定。若其已經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為3級,那么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賠償其各項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