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12-2-12
會員:譚東旭
咨詢內容:本人于2011年4月20日,在公司上班時因搬動重物的時候,被砸到腳背,導致右腳的2—4跖骨中上段及第五趾遠節趾骨骨折,F在時隔快一年了,走路時腳還是痛,同事都叫我“瘸子”了。我是4月20號開始休息,9月1號開始上班,當時腳還沒有好,拄著拐杖去上班的,但崗位是輕松的,休息期間,工資和藥費都有全額付給我,現在我想申請工傷鑒定及賠償,但時間很緊,一年的期限快到了。我受傷的時候沒有交醫療保險,是6月份才交,公司說如果是按醫保賠償的話,公司曾經在我休息時所支付的工資和藥費都要全部歸還給公司。我現在不管是按照沒交保險還是交保險,我這個休息期間的藥費和工資要還給公司嗎?還有,我的年休假,公司說如果我申請鑒定,我的年休假就沒有了。
律師回復:和醫保沒有關系,你的情況屬于工傷,應當報銷醫療費用并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僅如此,能評上傷殘等級還應當根據所在地標準,本人工資,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以及是否解除勞動關系等綜合計算賠償數額。建議你申請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