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12-2-14
會員:阿勒哈.哈
咨詢內容:我妻子是一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新疆),1997年8月因工傷殘,2002年10月有關部門鑒定為工傷、病殘等級為三等甲級,同時工傷病退了。后因病情越來越嚴重,所以2009年9月再次鑒定因公傷殘等級為二級。現在單位給我妻子的傷殘待遇是:1.出去看病的時候的待遇:(1)醫療費報銷(2)交通費報銷 (3)給住院時間的午餐費(每天10元)(4)給住院時間的陪護人員(一個人)交通補助(每天10元)和伙食補助(每天15元)。2.現在平時給我妻子的待遇沒有。我看有些材料以后知道:我妻子應該接受每月的護理費和每月的傷殘保健金(撫恤金)。后多次找過單位,單位說我妻子是2004年以前工傷的,2004年以后的《工傷條例》不適用于我,要我找2004年1月的《工傷保險條列》,請問我妻子的這種工傷是否使用新的《工傷條例》??我們應該怎么維護我的合法權益??謝謝您!
律師回復:《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不適用事業單位的規定,現在須看你的妻子是否公務員才能確定是否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若不是公務人員,你的妻子現在應當享受現行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