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12-2-15
會員:李先生
咨詢內容:父親在單位突發腦溢血死亡,已經被社保部分認定視同為工傷。我查了2011年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這樣算下來大概有30多萬的賠償的。 可是社保部門只賠償6萬左右。 請問這樣合法嗎我方應該怎么做呢
律師回復:不合法,可提起行政訴訟,撤銷其待遇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