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12-2-16
會員:吳銀保
咨詢內容:學校領導應酬租用我的車子,中午吃飯(12點)時作為司機的我礙于工作應酬喝了點酒(領導在場),下午我回家休息了會兒,領導在吃飯單位玩牌,晚上(五點半)趕去吃飯的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責任不清,我賠償了摩托車主一萬五,請問我能找單位領導因此賠償我的損失嗎?
律師回復:你的情況需要確定你發生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還是在工作時間,具體你可參看是否《工傷保險條例》第14、15條的規定,若屬于則應當認定為工傷,若不屬于,則沒有理由找單位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