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19-8-7
會員:李鳳宇
咨詢內容:管理員您好 我是河北省唐山市人,2016年12月工傷,公司2017年5月23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17年6月13日 認定為工傷。 2019年7月11日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八級,停工留薪11個月。 我總共住院治療三次,第一次住院是2016年12月25日至 2017年4月28日。第二次住院是2018年5月22日至 2018年6月15日第三次住院是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9日。 我想延長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告訴我不可以申請延長了。 我想咨詢一下 ,停工留薪期應什么時間申請,是應當自己申請 ,還是單位申請 。對不能延長停工留薪造成的損失由誰來負。謝謝管理員的答復。
律師回復:延長停工留薪期應該在原停工留薪期內申請。在河北省,停工留薪期應該在工傷認定后才能申請。需要注意的是,河北省關于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鑒定的規定是不科學的。但立法問題,很難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