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19-9-8
會員:李浩
咨詢內容:第十三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如何理解“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如果是賠償14個月的工資每月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可以嗎?
律師回復:就是上述的項目,每一項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月金額的,為終局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