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19-10-9
會員:李浩
咨詢內容:本人2012年4月27日因工作中遭遇交通事故。用人單位未繳工傷保險,2013年5月經社保機關認定為工傷。2015年至2019年經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再申,原審法院適用2011年1月1日實施的《黑龍江省貫徹若干規定》第十九條做出不予支持雙賠的判決。本人不服,向律師咨詢:1,2011年7月1日實行的人社部發部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2011年7月1日后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本規定執行; ”。2,《黑龍江省貫徹若干規定》第十九條違背《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第七款“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3,《黑龍江省貫徹若干規定》第十九條 違背《立法法》第第八十二條最后一款的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4,《黑龍江省貫徹若干規定》違背《立法法》第八十二條關于'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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