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19-10-14
會員:李德君
咨詢內容:用人單位在申報繳納2018年1月份職工工傷保險費時,于2018年1月8日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網報系統)做職工增減變化時,將劉某做減少,被停保,未繳費工傷保險費。而用人單位于2018年1月22日報案稱劉某在廠內發生事故。2018年1月30日又以漏報為名對劉某做人員增加業務申報繳費。請問,劉某的工傷待遇能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嗎?
律師回復:如果社保局最終確認了屬于漏報,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