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19-11-28
會員:侯青春
咨詢內容:專家好,本人想咨詢一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這條里面“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規定,是指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發文的落款日期算起?還是當事人收到鑒定結論書并簽定送達回執的日期??搞不太明白,謝謝。
律師回復:以收到鑒定結論書并簽定送達回執的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