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20-2-12
會員:李浩
咨詢內容: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享受6級傷殘津貼多年,用人單位未安排工作、未繳納社會保險,現本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怎樣認定。謝謝!
律師回復:根據勞動合同法和黑龍江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一次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經濟補償金,均是按解除勞動關系前的本人工資計算,但是對于是否包括特殊情況下,比如病假、休假等無法提供正常勞動情況下的工資,沒有詳細的規定,但部分省份的會議紀要或指導意見中將特別時期扣除了,也就是只按正常工作時的工資數額來計算“本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