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20-2-25
會員:李文
咨詢內容:背景:你好老師,本人工作地點是在山西,于2019年10月代表我們山西分公司去北京總部打籃球賽,當時在北京比賽,受傷時因為情況緊急公司就先把我送到了臨近的A醫院住院治療,于是在A醫院做完相應的核磁CT檢查后該醫院表示由于我傷得比較嚴重,避免后期因手術沒有做好影響后期康復,所以A醫院建議我去B醫院治療。所以在A醫院辦理了出院手續后去了B醫院進行了手術治療。(A B兩家醫院都是三甲醫院,所以從A醫院到B醫院沒有轉院證明)整個治療過程中的費用均是公司自行墊付的。而且當地社保局也認定了我這個是工傷。現在到了了工傷理賠報銷階段:問題①由于我在山西工作,社保也是山西這邊的,現在到了工傷理賠報銷的時候,山西這邊的社保局部門表示只能給我報銷當時在A醫院的醫療費用,B醫院的治療費用報銷不了?因為整個治療過程B醫院的費用有6萬,而一開始在A醫院治療的費用只有3千塊錢。所以當地社保局報銷不了B醫院的手術治療費,除非第一次轉院的時候回山西這邊定點的醫院治療才能報銷,所以這個從法律上來講能講得通么? 問題② 由于在B醫院的治療費社保部門不給報銷,所以公司要讓我自己去承擔B醫院的費用,表示要從工資里邊扣相應
律師回復: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非定點醫院治療;另外,確有必要的,可以在外地治療。你的案件,如果情況緊急,且確有必要轉院,A醫院應該出具轉院證明。否則,山西社保局拒絕報銷不能稱之為錯。2、即便社保部門不給報銷,如果確實是治療這次工傷發生的費用,用人單位應該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