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20-3-10
會員:董佳
咨詢內容:2019年11月27日在單位上班期間受傷,單位只把自己墊付的醫藥費給了一部分,說是走的工傷保險,到現在工傷認定書沒有。12月10日出院,在受傷住院期間,開了兩個月的工資,第三個月讓上班,說不上班這個月的工資不好算,因為自己手指情況弄不了機器,后來無奈辭職。辭職過后,2020年3月10日才把剩余的自己墊付的醫藥費結清。后續也不給賠償任何的費用。那么我現在可以主張什么賠償?
律師回復:首先你先確認單位是否給你申報了工傷,如果沒有申報的話你自己一定要去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工傷以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傷殘等級確定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