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20-3-13
會員:劉俊霖
咨詢內容:律師您好!本人于2019年9月22日在單位組織的球賽中受傷,造成左膝前交叉韌帶斷裂,內外側副韌帶損傷,外側半月板縱型撕裂;遞交工傷申請后,直至2月5日才出來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是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2月22日,但是實際情況是直到2月份才知道停工留薪期只有3個月,別說當時3個月的恢復情況根本不能上班了,現在都超過3個月了,單位讓我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請問現在還能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嗎?如果可以,請問怎么申請?非常感謝律師的解答!
律師回復:原則上應在期滿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鑒定申請,并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