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20-4-6
會員:曾杰
咨詢內容:我父親曾光華在2019年3月20交了15000元押金和每月7500元的租金后,在上海馳翔汽車出租有限公司處租賃了上海申聯出租汽車發展有限公司的滬G U0136出租車車開始運營。直到 2019年4月2日20點30分左右,我父親在浦東國際機場等客時去上廁所,突發疾病昏倒在廁所,被其他工作人員發現后報警并送到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晚23:10分左右死亡,診斷結果為:心源性猝死! 事發后民警讓我們和申聯出租車公司到派出所交接遺物以及歸還出租車。上海申聯出租汽車發展有限公司來了三個人,其中一個是周副總,民警將我們帶到一個有監控和執法記錄儀的會議室,和我們雙方進行面談,進行調解。在調解過中民警問周副總公司有沒有買工傷保險,周副總說我父親只上了10天班,工傷保險還沒來得及買,并且承認有事實勞動關系,民警說沒買保險那就只有你們公司自己承擔責任了,于是周副總讓我們報出賠償金額,我們對工傷的賠償標準不了解所以沒有報出具體的金額。在談話中我們看出租車公司這邊也比較誠懇的在處理我父親的善后事宜,我們就沒有為難他們讓他們將出租車收回,而且派出所民警的執法記錄儀也記錄下了談話過程,也不怕他
律師回復:不知道你們現在是否已經申請了工傷認定,如果到今天還沒有申請,那么已經過了申請時效!如果已經申請下來了工傷認定,19年的賠償數額大概在70多萬,我們可以代為計算詳細的賠償標準,可以電話聯系我們1773141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