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20-4-8
會員:趙杰
咨詢內容:您好,我事故發生于2017年11月26日(工傷認定時間),工傷部位左尺骨鷹嘴骨折,手術打了鋼板(有工傷決定書) 第一次,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時間:2018-09-29,結論:延長停工留薪期至2019年2月底(2018年11月20日); 第二次,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時間:2019-02-27,結論:延長停工留薪期至2019年9月底(2019年03月18日); 我是一個來自工地的農民工,跟包工頭口頭過200元一天。我不知道仲裁的時候怎么主張自己的工資,怎么根據工資主張停工留薪期待遇?還有請問停工留薪期是幾個月?
律師回復:1、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約定工資數額的,可以按照約定數額主張;如果無法證明的話,可以按照實發工資平均數額主張;上述都無法證明的按照社評工資主張。
2、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