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20-4-13
會員:姚建林
咨詢內容:2016年2月23號夜班井下作業過程中從三米高處墜落一鋼梁砸傷右腳,經檢查右腳第二,三趾骨,跗骨,舟形骨不同程度骨折和脫位,趾骨粉碎性骨折,內置固定術L形鋼板、克氏針、螺釘固定。分別于2016年8月份,2017年2月份及首次手術一年內共做三次手術,給本人造成嚴重身體創傷,服藥期過長,導致藥物性脂肪肝,目前還沒康復。治療期間單位負責人曾兩次阻止我報工傷,并許諾康復后給轉正,且沒有任何賠償費用,后來單位于2017年5月份讓我回礦復工,在井下從事排水作業,長達一年時間,這期間右腳一直輕微疼,后經拍片和CT檢查,確定為創傷性關節炎,伴隨組織囊腫,因為我不懂法律法規,一直拖到現在。我想問問,我這樣的情況有可能要回賠償款嗎,沒報工傷,也沒做鑒定,如果能,按幾級工傷,能陪多少錢,現在我還在單位上班,但是沒有給我兌現承諾,沒有轉正,還是一名勞務派遣工。
律師回復:由于你沒有申請工傷認定,導致工傷維權的程序已經無法啟動。可以聯系我們投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