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20-4-17
會員:杜少強
咨詢內容:我18年10月入職時單位按最低社保繳費基數三千多繳納的社保 在19年6月份受傷受傷前實際發放月平均工資八千多 工傷鑒定為八級傷殘 停工留薪期為七個月 停工留薪期內單位每個月給我發放不到兩千元的基本工資 一次性傷殘補助是按社保繳費基數三千多給賠付的 請問實際發放工資和保險繳費基數差額部分我可以追回來嗎?有什么法律依據嗎?我打算離職了 請問離職后一次性醫療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我能按我受傷前實際發放平均工資主張嗎?
律師回復:這種案件是最難處理的,雖然這種違法行為很普遍。建議你直接向用人單位主張,申請勞動仲裁。此路不通的,向社保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