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20-4-21
會員:李浩
咨詢內容:《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30、25、20、15、10、5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16、14、12、10、8、6個月的本人工資。問:其中的離崗前指的是解除勞動關系前嗎?本人2012年發生工傷,2015年勞動能力鑒定6級殘,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2015年至今用人單位未個本人安排工作,始終享受傷殘津貼,本人2019年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何認定?謝謝!
律師回復:1.是解除勞動關系前;2、先用傷殘津貼數額還原本人工資數額,在誠意相應的系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