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20-5-15
會員:劉立蘭
咨詢內容:張律師:您好,連云港市贛榆區人社局拒絕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38條規定重新作出工亡認定,嚴重行政不作為行為造成十幾年來我一直向各部門反映要求重新作出工亡認定問題。現在縣政府信訪部門牽頭作出調解,但是根據2005年4月1日廢止的江蘇省政府162號令的規定;并且要求相關親屬放棄要求勞動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權利。我想根據新條例規定可以接受;如果按照事故發生時規定,勞動局應該重新作出工亡認定,依法支付工亡待遇,請問律師勞動局根據2004年前的工傷保險政策規定計算的工亡待遇合法嗎?請求律師回復、、、、、、
律師回復:合法。工傷死亡待遇,要根據事故發生當時的標準支付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