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20-6-16
會員:高先生
咨詢內容:我于2017年11月18日在子公司出差中因公雙膝負傷,當時完成工傷認定,之后陸續進行了門診治療、住院治療、康復治療,至2020年1月23日,期間多次認定了停工留薪期、醫療期、工傷補充認定。我目前存疑的問題如下:1、在計算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時,我的2017年四季度及年度績效獎金的實際發放時間為2018年1月,我的理解是月均至2017年月度后計算,公司的計算方式是不計算在內。請問何解?2、我的停工留薪期是受傷后3個月,之后的門診醫療期、住院醫療期、工傷康復期審批合計約22個月,這22個月我是否在待遇上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按照受傷前12個月月均工資發放我的工資)?目前有種說法是除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不變,其他的都只能按照病假工資發放待遇。請問何解?3、我在2017年11月-2018年6月期間,工傷保持治療的同時也完成既定工作,且成果輸出良好,所以當時公司給我發放了2017年四季度及年度,2018年一季度二季度及年度的績效獎金,不過目前公司在計算工傷待遇時,將這部分績效獎金作為工傷待遇的一部分做了數字的遞減。這樣我認為不合理,請問何解?4、我的左膝半月板撕裂在20
律師回復:1、績效工資應當計入到工資總額中,但從表面上看2017年的績效是在受傷后發放的,可能不能算做工傷前的工資總額中。但是可能將2016年的績效算進去的呀。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但可以申請延長,最長不超過24個月。超過停工留薪期的,可以享受病假工資。3、停工留薪期放棄休息的,不能得到雙倍工資。4、留言未全部顯示,可以繼續留言。